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我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并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商業欺詐行為。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既是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更是消費者本身該具備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己的商品知識和基本常識,讓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才是明智之舉。在2020年3·15來臨之際,中正特別對廣大養殖業朋友,在選購飼料等商品時,要特別注意:
一、所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在取得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的同時,必須取得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生產許可證。典型的欺詐行為是隨便找個廠家代加工飼料,自己注冊的是銷售公司,提供不了自己飼料的生產許可證的公司,這類均為“皮包”公司,它的所謂“產品”屬于假冒商品。
二、生產許可證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即企業注冊地歸哪個省管轄,生產許可證就向哪個省主管部門申請,并由那個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審核合格,方可頒證。不會出現A 省的企業用B省的許可證。比如市面上有包裝上是北京某公司卻用的是黑龍江省的生產許可證號,顯然是假冒產品。
三、生產許可證號與該企業一一對應。凡是借用、冒用生產許可證批號均為假冒商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生產經營假冒商品的賠償標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